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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容我以民法觀點為您分析
一、依據民法第429條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所以房屋(租賃物)有漏水狀況,除非租賃契約有約定需由承租人(就是您)負責修繕外,應由房東(出租人)負責修繕。
二、依據民法第430條規定: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所以你可以運用電子郵件、LINE可以催告房東修繕或自行修繕並請求房東償還其費用或從租金中扣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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